南阳 您好!您的来信收悉,来信反映医保缴费年限的有关问题。现答复如下:

2004年,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《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》(渝人社发〔2014〕128号),该文件第四条第(三)款明确规定,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(含原灵活就业人员缴费)实行累计计算。因此,我市职工医保,无论是随单位参保,还是以个人身份参保,其实际缴费年限均实行累计计算。
南阳 您提到的“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、女满25年,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。”这一规定,是《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》(渝府发【2009】29号)中对缴费年限的规定,该文件同时还规定了“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(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);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。”因此,对男性参保人员,其在退休时的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为30年,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。
渝府发【2009】29号文件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,“2010年1月1日后按本办法参保的,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(原参加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,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),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。”因此,参保人员在缴费后的第13个月起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。
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!






